欢迎访问 首页
中德关系 使馆简介 领事服务 留学德国 新闻服务 中德经贸 科技创新
 
首页 > 热点专题 > 中国西藏 > 西藏图片影视
西藏民主改革50年图片展——第二部分
2009-03-06 22:48

 

第二部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

 

 

1959年以前的西藏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社会,十四世达赖作为藏传佛教格鲁派首领,也是西藏地方政府首脑,集政教大权于一身,是这一制度的总代表。占西藏总人口约5%的官家、贵族和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西藏绝大多数生产资料,而占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农奴主掌握着农奴和奴隶的生死婚嫁大权,可以将农奴和奴隶随意买卖、转让、交换和抵债。农奴主和大寺庙可设监牢,刑罚野蛮残酷。据统计,1959年以前,十四世达赖家族在西藏占有27座庄园、30个牧场,拥有农牧奴6000多人。旧西藏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文规定上等上级人的命价为尸体等重的黄金;下等下级的人命价仅为一根草绳。

 


2-1

图为十四世达赖喇嘛及其家族财产统计表

1959年之前的西藏,实行的是僧俗贵族联合专政的集权体制,即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封建官府由地位显赫的僧俗贵族组成,农奴主阶级(官府、寺院和贵族)三位一体,严密地控制着整个社会。那时的达赖喇嘛,既是宗教领袖,也是最大的农奴主。民主改革前,十四世达赖的家族在西藏占有27个庄园、30个牧场,拥有农牧奴6000多人。每年在农牧奴身上榨取的青稞3.3万多克(注:当时1相当于14公斤),酥油2500多克,牛羊300头(只),氆氇175卷,藏银200多万两。仅他一人就有各种绸缎、高级毛料、珍贵裘皮衣服1万多件,其中镶有珍珠宝石的斗篷100余件。直到1959年,在他手上集中的黄金就有16万多两,白银9500万两,珠宝玉器2万多件。

 


2-2

图为当时一个庄园的剥削量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黑暗、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有关史料表明,旧西藏占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等农奴主,占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拉萨三大寺(色拉寺、甘丹寺和哲蚌寺)占有庄园321个,土地14.7万藏克(注:1相当于1亩),牧场26个,农奴和牧奴4万余人。

 


2-3

图为西藏地方法典所反映的等级情况

西藏地方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维护农奴主的利益。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不同等级的人触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标准和处置方法大不相同。杀人赔偿命价律中规定:“人有等级之分,因此命价也有高低”,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价为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草绳一根。在制度化的森严等级壁垒之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不仅在经济、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更加强化,而且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上,甚至在说话时的一个名词一个动词上都要分出双方地位的贵贱尊卑。

 


2-4

图为农奴抱着新生儿来农奴主家登记,并交纳人头税。

在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时代,“三大领主”凭借他们占有绝大多数的生产资料,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占有农奴人身。旧西藏噶厦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主的庄园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西藏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完全依附于土地,身受“三大领主”支配,而无任何自由可言。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农奴一出生就属于农奴主,农奴死亡要向领主销名。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不同领主的农奴婚嫁要缴纳“赎身费”。农奴生小孩就要抱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人册,注定为领主终身当牛做马。农奴若被迫流落外地去谋生,要向原属领主交“人役税”,持已交人役税的证明,才不至于被当逃亡户处理。这种实质上完全占有农奴人身的超经济强制,使农奴除了终身劳作外,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更谈不上人的尊严。

 


2-5

图为人背人的乌拉差役

农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贷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仅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达200多种。农奴为农奴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50%以上,高者可达70%80%。乌拉差役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下,“三大领主”对农奴进行残酷剥削的主要形式。乌拉差役包括载入册籍的各种永久性乌拉差役、临时加派的各种乌拉差役,形式上可分为内差和外差。内差是农奴向所属贵族或上层僧侣和寺庙及其代理人所支应的各种劳役和实物差役。只要领主生活、生产需要,即可派差役,农奴要支付多少差役,没有什么明文规定,由领主说了算。这样农奴每年要以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的时间,为领主提供无偿劳役。外差是给旧西藏噶厦地方政府支的差役,农奴要无偿提供人力、畜力运送持有噶厦马牌的官员、僧侣、商旅、藏兵等一切人员和物资,无偿地为他们提供食宿,无偿地为噶厦和寺庙修建工程服徭役,交纳噶厦所需的青稞、酥油、鸡蛋等一切实物及银元、藏银等货币。各种乌拉差役名目繁杂,农奴负担沉重。


2-6

图为怕农奴逃跑,农奴主强迫农奴带着锁链劳动。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主要农业区仍用木犁、木锄,间或有铁铧木犁。收获量仅为种子的45倍。 

 


2-7

图为住在厕所下面的“朗生”泽仁卓玛

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0%,藏语叫“差巴”(即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他们不占有土地,没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领主的庄园中为生。还有占人口5%的“朗生”,他们是世代家奴,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也没有丝毫人身自由。“朗生”,意为:“家里养的”,是奴隶。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农奴主视为“会说话的畜生”。

 


2-8

图为寺院“拉让”将农奴次仁多吉、贡桑(女)和宋布尺(女)送给扎沃寝宫为仆的加印批文。

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据史料记载,1943年,大贵族车门·罗布旺杰把100名农奴卖给了止贡地区噶珠康萨的一名僧官,每个农奴的价钱是60两藏银(约合4块银元);他还把400农奴送给功德林寺,抵了3000品藏银(约合1万银元)的债。

 


2- 9

图为拉萨贫民窟——“邦”村的乞丐群

民主改革前,拉萨城区只有2万多人,城周围住在破烂帐篷里的贫民和乞丐就近千户。1951年西藏的人均预期寿命只有35.5岁。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足2%,文盲率高达95%

 


2-10

图为安多县牧民推托被部落头人砍去一只脚。

“三大领主”的利益在“法典”中毫无例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农奴如果“触犯”了“三大领主”的利益,法典规定:“按其情节不同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截手,推坠悬岩,抛入水中,或杀戮之,惩戒将来,以免效尤”,而广大农奴和奴隶的权利“法典”则没有丝毫保障,遭到迫害的农奴和奴隶甚至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法典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不受主人约束拘捕之;侦探主人要事者拘捕之;百姓碰撞官长者拘捕之”。还规定:凡仆人反抗主人,而使主人受伤较重的,要砍掉仆人手和脚,如主人打伤仆人,延医治疗即可,如打伤活佛,则犯了重罪,要挖眼、剁脚、断手或处以各种各样的死刑。正是这些骇人听闻的规定,使“三大领主”随心所欲地对农奴和奴隶实行各种残暴刑罚。

 


2-11

图为牧民贝姆洪贞被砍掉右手。

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在北京民族文化宫的“西藏社会历史资料展”中,有当年被农奴主砍下的农奴肢体等许多实物和照片。

 


2-12

图为被农奴主剥下的人皮。

寺庙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根据法典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寺庙和贵族可以自备刑具,私设公堂,刑罚农奴和奴隶,甚至可以将农奴和奴隶处死。已故十世班禅大师19884月接受《民族团结》杂志记者采访时曾深有感触地说:“1959年民主改革以前,西藏处在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社会。其黑暗、残酷的程度,恐怕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西藏最大的寺庙之一甘丹寺就有许多手铐、脚镣、棍棒和用来剜目、抽筋等残酷的刑具。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着的五十年代初致热不典头目的信件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信件写道:“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副,头颅两个,多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

推荐给朋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