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认证须知 | ||
2023-02-01 15:35 | ||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驻德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德国出具的文书能在中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拟在华使用的由德国司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证员等出具的各类民事和商事文书,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事认证程序说明 一般性程序:申请人相关文书一般先须经德国相关公证处公证,再由德国认证机构认证,最后经由驻德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自2023年1月1日起,德国认证机构由联邦行政管理局调整为联邦外事局(Bundesamt für auswärtige Angelegenheiten)。 联邦外事局认证程序请参照: https://bfaa.diplo.de/bfaa-de/service/-/2566128 联邦外事局的联系方式: 地址: Referat Apostillen und Forderungsmanagement Team Apostillen und Endbeglaubigungen Kirchhofstraße 1-2 14776 Brandenburg an der Havel. 电话:030-184730 16500 邮箱:fp-apostillen_endbeglaubigungen@zentrale.auswaertiges-amt.de 二、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领事认证,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商业文书一般由合法持有该文书的企业申办领事认证。待认证的文书材料应与申请人或申请企业、组织相关; (二)代办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和“代办人签名”栏均须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传真件、复印件代替; (四)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 (五)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方式 中国驻德国使馆委托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代理领事认证业务。请在德中外籍申请人向该中心递交认证申请。中国籍申请人在预约情况下也可向中国驻德国使馆递交申请。 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代理领事认证业务的范围,仅限受理领事认证申请、咨询、收费、发证等业务。申请人提交的文书能否获得领事认证,由中国驻德国使馆审核后决定。 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Invalidenstrasse 116, 10115 Berlin 邮箱:legalisation-berlincenter@visaforchina.org 四、注意事项 (一)驻德使领馆认证联邦外事局主管官员的签字和印章是否属实、是否与在使领馆的有效备案相符,经认证的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但文书必须真实、符合中国和文书出具国法律、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三)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登记结婚的婚姻状况公证、无配偶声明书或证明书自公证或证明出具之日起至申办领事认证之日止,应不超过6个月,且仍在德国公证或证明有效期内。超出相关时限的,不予认证; (四)未成年人出生证明认证,由其监护人(如父母等)办理。申请人信息填写该未成年人信息,“申请人签名”栏由监护人签署;代办人栏信息为其监护人信息,“代办人签名”也须由监护人签署; 亲生父母作为监护人时,如该未成年人出生证内容包含父母信息,申请人信息栏亦可直接填写父母信息; (五)死亡证明认证,由逝者近亲属办理。申请人提交逝者身份证件(如有)、逝者近亲属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或声明书。申请表“代办人”栏填写近亲属信息。如近亲属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代办人签名”栏由其近亲属或逝者近亲属委托的代办人签署; (六)驻德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及依规不予认证内容,文书有涂改、挖补、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批准; (七)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五、表格下载 认证申请表请见下述链接: 1. 领事认证申请表 2. 领事认证申请表(死亡证明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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