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须知 | ||
2025-01-15 10:00 | ||
一、申请方式 为向旅德同胞提供更加便捷的领事服务,实现“掌上办”、“零跑腿”,我馆启用“中国领事”APP中“婚姻登记预约”业务。 申请人登录APP后,点击APP“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选择“结婚登记”,按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双方姓名、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号、国内身份证号(港澳居民需提供本人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号,台湾居民需提供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预约到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申办结婚登记业务。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居住于德国; 3、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我馆自愿提出申请; 4、有效护照及在德合法居留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在德居住的台湾同胞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5、二寸(3.5cmx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如需办理德文结婚公证,须根据办理公证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上述规格照片); 6、再婚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属缺席判决或判决时离婚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须提供我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当事人须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时注意不可有任何涂改; 8、当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9、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或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1、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2、婚姻登记免费。 3、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德文结婚公证(结婚公证费用同民事类公证,详见“办理公证须知”:http://de.china-embassy.gov.cn/lsfw/gz/201709/t20170929_3124923.htm)。 四、注意事项 1、驻德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驻德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德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德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3、驻德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主要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德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为避免给当事人日后回国办理事务造成不便,请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可适当选择在德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德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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