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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驻德国使馆全面启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的通知
2023-05-26 17:00

自2022年7月18日以来,我馆与国内有关公证机构合作、在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开展远程视频公证试点业务。为进一步便利海外中国公民办理公证事务,自2023年6月1日起,除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外,我馆领区内中国公民亦可申请在我馆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业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居民;

(二)在德国长期居住(包括已在德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德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目前常居地或工作、学习地点在我馆领区;

(三)公证书拟在国内使用,公证事项系我馆无法办理的,且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四)可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包括:在我馆无法办理的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重大财产类事务)、婚姻状况、国籍、指纹、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身份证、无犯罪记录、经历、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有法律意义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本相符、证书(执照)公证等。最终是否可予办理由国内公证机构决定;

(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当事人之间对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4、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6、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7、申请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8、当事人拒绝按规定交纳公证费用;

9、其他不适合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情形;

二、办理方式

(一)当事人自行向国内公证机构(当事人国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按公证机构要求准备并上传有关材料,经公证机构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参与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公证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二)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当事人须将相关信息(含姓名、联系方式、办理项目基本描述、国内公证机构名称、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拟办理地点等)发至我馆公证专用预约邮箱:berlin_gzrz@csm.mfa.gov.cn进行预约。收到邮件后,希在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的,我馆将协调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当事人、国内公证机构预约具体办理时间。希在我馆办理的,我馆将与当事人及国内公证机构沟通,商定当事人来馆办理时间。

(三)当事人进入我馆或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后,工作人员按规定查验本人有效护照、居留等必要证件,并请当事人阅读《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详见附件2)并签名,明确相关权责和我馆免责条款。

(四)当事人须遵守我馆或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现行的防疫规定。

(五)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当事人与国内公证员视频连线,按照国内公证处既定要求完成所有公证程序(当事人亲自操作、远程回答、在线办理)后,商定领取公证书方式、办理进度查询等事项。 

(六)当事人按照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交纳公证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公证书翻译费、申请公证的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在柏林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的,须向中心支付服务费(此服务费不在公证收费标准范围)。在我馆办理的,我馆不就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收取任何费用。

(七)公证程序结束后,如公证机构需当事人提交办理公证书面材料等,由工作人员协助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向国内邮寄,并请当事人签署《邮寄承诺书》(详见附件3),邮费由当事人承担。

(八)公证机构收到邮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程序出具公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应如实告知、填写所申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

(二)对所填写的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所上传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将及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形式依法进行核实。如因当事人不如实填写申请公证事项的信息、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因条件所限无法核实到有关信息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

(三)当事人在操作完成申请流程后,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取得联系。

(四)按照要求,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办证过程将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特别提醒

如果当事人选择采用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方式申办公证,即视为当事人自愿申办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已阅读、理解、知晓、认可本通知中每一项内容,并愿意接受相应规则的约束,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免除我馆的一切责任。

五、其他

我馆将继续按当前规定受理其他各类非财产处置类公证(详见我馆办理公证须知:http://de.china-embassy.gov.cn/lsfw/gz/201709/t20170929_3124923.htm)。如国内用文单位接受,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附加证明书方式(详见网址:http://de.china-embassy.gov.cn/lsfw/gz/202310/t20231024_11166503.htm)办理在国内使用的有关文书(含涉重大财产类事务公证文书)。

 驻德国使馆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1、参与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国内公证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

2、《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权责告知书》

3、《邮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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